金融科技并未摆脱金融本质,无法避免风险存在,不能离开经济需求和金融场景空谈业态创新和技术先进,需要金融监管充分发挥作用。但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深度影响着全球金融监管秩序,给现行监管体制带来诸多挑战。
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推出的沙盒监管是一例较为理想的金融科技监管范式。
沙盒监管的基本内涵
在信息技术领域,沙盒作为技术用语,可作系统安全机制和开发测试环境之分,主要是指与真实环境相同或相似,但随时可以强制重启并恢复如初的测试用环境。沙盒监管即是遵循此种逻辑的金融科技监管样式。
在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向英国财政部提交的报告中,沙盒监管被表述为企业可以在其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但不会立即遭致所有正常监管后果的一个安全空间。沙盒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为了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让取得实施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将其新产品、新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并相应地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放松监管限制。
我国引入沙盒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引导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的合规发展
2.增进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的良性互动
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政策目标实现
我国引入沙盒监管的可行性探讨
与构建现代金融治理体系需求匹配
金融科技时代的沙盒监管正是现代金融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恰好能够契合我国现代金融治理体系的构建需求,并提供了进一步完善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沙盒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科技机构之间良性互动的监管模式,市场主体的专业意见可以经由沙盒沟通机制直接传递给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的适应性显著增强,并籍此实现金融行业的共同提升。
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趋同
沙盒监管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趋同,二者均是试图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支点的监管模式,以监管放松换取发展空间。但有所区别的是,沙盒监管并非虚置监管,而是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在开展真实市场测试的过程中嵌入金融监管流程,市场与监管者交相互动,籍此实现自我调适,这似乎可以弥补互联网金融监管演进过程中的种种缺漏。基于二者的逻辑趋同,沙盒监管并不会遭致市场与监管者的双重排斥,也就具备了落实可能。
与我国金融改革试点实施路径一致
试点在我国有着较为深厚的制度土壤、理论基础、文化氛围和实践储备,早已成为我国语境下制度变迁的一种思维定式,人们对此已习见习闻。沙盒监管的本质特征亦是金融监管试验,其关键是开展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商业模式或交付机制的真实市场测试,在特定范围内赋予金融监管弹性,通过真实消费者获取反馈数据。金融监管机构在沙盒监管过程中判断潜在风险、评估可获收益,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步调试和完善现有监管规则。
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本土构造
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
从现行监管规则与监管实践来看,一行两会无法单独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而是以领衔或主导的方式与其他国务院组织机构协同监管,表现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主导下的多元配合。
各国家或地区负责实施沙盒监管的机构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别:一是在双峰或准双峰监管模式中负责行为监管的机构,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澳大利亚杉德畅刷和投资委员会;二是在统一监管模式中的一元化监管机构,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是分业监管模式下的特定监管机构,如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保监会;四是司法部门,如美国亚利桑那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结合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和金融科技监管实践,本文认为,我国的沙盒监管应由新设的金融科技监管机构负责,该机构隶属于金稳会,但由人民银行负责具体运行,不宜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中分设,也不宜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
沙盒监管针对的是金融科技创新,故可以使用“创新主体”与“创新业态”的二分法,从实施创新的金融科技机构和承载创新的金融科技业态两个层次着手对沙盒监管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
1.实施创新的金融科技机构。科技不能独立存在,其开发、测试、推广均需人的参与,即使是试图模仿“人类智能”的人工智能也不例外。沙盒监管的适用对象天然地排斥单个自然人,应当限于金融科技机构,在我国语境下仅可适用于能够体现多元意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承载创新的金融科技业态。沙盒监管不是机构监管或分业监管,也无意将金融科技机构整体抽离,针对的是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商业模式或交付机制,故应当明确沙盒监管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什么样的金融科技业态。
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1.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沙盒监管实践有所差异,但并未脱离沙盒监管英国蓝本确立的五种沙盒工具,属于灵活运用金融监管规则。由于缺少理论基础和实践来源,我国在引入初期也不宜进行重大突破,仅可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之下进行制度优化,从而彰显中国特色。此外,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亦涵摄于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现有金融监管规则主要由一行两会制定和实施,新设沙盒监管机构势必要与一行两会协同,综合各方意见,以确保金融科技不被多部门压制、沙盒监管可以落到实处。
2.沙盒监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改革试点的形式合法化问题饱受争议,根源在于经济转型大背景下对结果正当的追求超越了对形式合法的遵循。故在构建沙盒监管法律制度时,亟需率先明晰沙盒监管的效力来源,确保新设沙盒监管机构取得法律授权。域外实践均系“制度先行,试验后至”,仅因法律体系与监管体制不同而有所差异。
(本文作者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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