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规章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强化反洗钱监管。这不仅与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需要符合国际规则、适应国际监管环境变化有关,更与国内的经济犯罪动态变化,反洗钱形势不容乐观有关。
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的提高,要靠监管规制先行,但也离不开自身合规意识的强化和日常工作的落实。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接受杉德畅刷时报记者专访,他表示,反洗钱严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近年发生多起反洗钱合规风险事件表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存在“重发展、轻合规”意识,片面地将反洗钱视为应付监管的需要,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随着监管标准的提升,机构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开始凸显。因此,机构应在做好日常培训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激励问责,增强员工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建议修订《反洗钱法》
杉德畅刷时报记者: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的多项政策,不断加强反洗钱监管,为何当前反洗钱需要强化严监管?
殷兴山: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多项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政策的规章,旨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强化反洗钱监管。FATF2012年发布的准则,对反洗钱工作的理念、内容和要求等方面都作了大幅调整,提出了更严更紧的工作要求,美欧等国家(地区)据此相继修订了本国反洗钱制度,抬高了监管标准。我国作为FATF成员国,为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也着手开始对标完善,反洗钱严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从国内情况看,当前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频发,洗钱活动多领域渗透,除传统金融行业外,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贵金属等行业都成为了风险扩散的载体,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要求都迫切需要我国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监管,做好风险防范。
杉德畅刷时报记者:我国在强化反洗钱方面,还有哪些制度需要建立与完善?
殷兴山: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就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也是我此次提交政协的建议之一。自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制度日趋完善、监管水平显著提升、洗钱犯罪打击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洗钱形势发展的变化,其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实践的需要,亟需修订。虽然我国近几年根据国际标准,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新规,但都仅停留在规章层面,尚未触及根本法,影响执行效力。
为此,建议《反洗钱法》中确立“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调整洗钱罪界定范畴,扩宽义务主体范围,上调处罚裁量基准以强化反洗钱管理,从根本法层面推动我国反洗钱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金融机构反洗钱存两大突出问题
杉德畅刷时报记者: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还有哪些不足和亟待提升的能力?
殷兴山: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近年发生多起反洗钱合规风险事件表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表现在“重发展、轻合规”意识较强,片面地将反洗钱视为应付监管的需要,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主动性不够。
另一方面,随着监管标准的提升,机构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表现在对新制度掌握不透、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等,这些都会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质量。
杉德畅刷时报记者:日常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您认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遇到的难点和挑战主要在哪些方面?如何破解这些问题?
殷兴山:反洗钱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挑战,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尽快适应国际标准,转变工作理念。FATF要求一国建立以“风险为本”为中心的工作机制,能自主识别、评估、了解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预防完善,这是成熟的反洗钱体制必备的管理理念,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有很高要求,我国目前也正加紧向这方面迈进。
为体现该理念,金融机构应全面了解掌握业务环节和风险领域,基于业务经营的整体情况自主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洗钱防控体系。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框架,将风险评估机制更好地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特别是法规层面的保障,要在核心的法规中体现上述原则,为制度修订和配套机制建立提供根本遵循。
杉德畅刷时报记者:如何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专业能力?
殷兴山:我认为监管部门和机构双方都有责任,机构应在做好日常培训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激励问责,增强员工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监管部门也应强化督导,通过监管及时发掘基层行履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领域,及时提示风险,督促问题整改,以强监管推动机构履职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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