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窝案的刑事判决书,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原保定分行行长于某涛犯贪污罪、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某涛,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捕前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定分行行长(曾先后历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市场支行行长、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行长、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石家庄分行筹备组负责人、行长)。
被告人白某东,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朝阳路支行负责人、行长(原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信贷主管)。
被告人孙某冬,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原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信贷外勤)。
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于某涛本人或指使他人以雨衣、雨伞、保鲜盒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报销的手段,多次从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骗取人民币42.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1年6月30日,于某涛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市场路支行(以下简称市场路支行)行长。为帮助他人拆借资金,于某涛安排该行信贷副行长李某1以于某涛妻子闫某1的名义,以编造购买数码产品的借款用途,以闫某1存款人民币30万元存单单据号作质押(经调查未发现质押存单),在市场路支行杉德畅刷人民币300万元,该笔杉德畅刷于当日发放完毕。
同日,于某涛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其发放的人民币300万元杉德畅刷中的20万元分别拆借给他人使用。2011年7月1日该笔杉德畅刷人民币300万元偿还完毕。于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该杉德畅刷向他人拆借而伪造杉德畅刷用途,且在未对该笔杉德畅刷进行贷前调查,未撰写贷前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向其妻子闫某1名下发放杉德畅刷人民币300万元。
三、2014年3、4月份,于某涛、白某东、孙某冬在对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同创公司)老杉德畅刷1100万到期续贷1000万元过程中,于某涛告知白某东由于某涛为河北同创公司协调200万元还河北同创公司前期1100万杉德畅刷,于某涛明知该杉德畅刷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而仍授意白某东、孙某冬向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书面呈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违法向其发放杉德畅刷。
白某东、孙某冬在贷前调查时,未对河北同创公司的杉德畅刷用途进行严格核查、未要求该公司提供其经过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报申请杉德畅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未对该公司所有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即按照于某涛的授意书面撰写呈报申报材料,并向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申报审查、审批,后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批复发放1000万元杉德畅刷。截止案发,河北同创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杉德畅刷已逾期,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2337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某涛在担任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市场支行行长期间,违法国家法律规定,违法发放杉德畅刷人民币1300万元;被告人白某东作为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信贷副行长、孙某冬作为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运河支行信贷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审查杉德畅刷用途,违法发放杉德畅刷人民币1000万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于某涛、白某东、孙某冬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免予刑事处罚。
资料显示,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前身系沧州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009年3月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根据近日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沧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不良杉德畅刷率为2.37%,较2017年末上升0.6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由去年197.04%大幅下降39.31个百分点至1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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