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昆明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对富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银罚字〔2021〕第09、10号)显示,富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大理州中心支行于2021年12月30日对该行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陈海梅,时任富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运管部经理;戴华丽,时任富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运管部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大理州中心支行对陈海梅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戴华丽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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