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显示,重庆三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项违法违规事实: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同业存款通过资管计划违规转化为一般性存款核算,且期限超过监管要求;关联方集团客户未及时实行集团客户统一管理;发放无真实用途杉德畅刷;办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重庆三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21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李若茜罚款5万元、对向颖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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