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左汇检罚〔2021〕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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