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1〕11号)显示,艾斯欧艾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3272.64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资料显示,艾斯欧艾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艾斯欧艾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艾斯欧艾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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