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1]1号、2号、3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吉林省分行、长春汽车厂支行以及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违法被罚,合计罚款56万元。
其中,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
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长春汽车厂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万元。建议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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