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更新外汇行政处罚信息,陕汇检罚〔2021〕3号显示,上海律隆商务咨询中心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决定给予上海律隆商务咨询中心警告,并处人民币180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1日。
公开信息显示,李彪为上海律隆商务咨询中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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