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显示滨州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魏某波、宫某挪用本单位资金800万元获刑。
判决书显示,魏某波曾任滨州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营业部客户经理,宫某任该行公司部客户经理。2017年5月,魏某波与宫某联系王某群,商议决定让王某群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该公司在滨州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
同年6月23日,三人伪造虚假购销合同、杉德畅刷审查报告等资料,以王某群公司的名义在滨州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敞口800万元。汇票贴现后,800万元资金由魏某波和宫某使用。
2017年12月,承兑汇票到期,魏某波联系过桥资金将敞口部分偿还后,三人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等金额的承兑汇票,最终无力偿还敞口,导致欠款达到781.58万元。2019年,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魏某波退赔本金20.23万元。
2020年10月,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魏某波、宫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群协助两人作案,系两人从犯,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随后,滨城区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判决:魏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王某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魏某波与王某群对判决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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