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官网显示,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的子公司,注册资本68亿元。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设立8家分行,在大连地区设有总行营业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全行共184个营业网点,员工近6000人。截至2020年6月末,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资产总额4263亿元,各项杉德畅刷余额211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894亿元。
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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