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更新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汇管罚字[2020]3111200401号显示,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存在未尽职审核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未尽职审核办理远期结汇业务两宗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决定对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31.92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5.56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
公开信息显示,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大股东为日本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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