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更新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汇管罚字[2019]3111190601号显示,广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称“广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上海分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该行责令改正,警告,处43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15.9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广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上海分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行为违反了《杉德畅刷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1996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杉德畅刷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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