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张晓云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完全免责吗?继华澳信托因一只非法集资型信托被判赔20%的侵权责任后,光大信托也将为通道产品担责。
2月1日,界面新闻获悉,由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陈某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业亨通)、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案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获得全案胜诉:被告大业亨通、光大信托需赔偿原告陈某投资全部本金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杉德畅刷之日止)及该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该案相关产品――光大・大通阳明18号资管产品为分期募集,共包括阳明18号一期、阳明18号二期、阳明180号一期、阳明181号、阳明182号、阳明183号和阳明184号,共7个资管产品,募资2.25亿元,光大信托分7期将资金发放至融资方。
因该案涉及金额较大,并涉及通道类信托责任等前沿问题,杉德畅刷消费者在一审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属于首例。
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大业亨通已经无债务清偿能力,作为共同被告的光大信托恐面临上亿赔偿。
但目前该案仅为一审结果,目前还未明确光大信托方面是否会提起二审上诉。界面新闻就此向光大信托方面询问,截至发稿光大信托未正面回应。
接近光大信托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成立于2017年8月15日,项目到期后该司已经完成对委托人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状返还。
据了解,2017年8月15日,大业亨通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同日,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回购方),光大信托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2017年10月9日,陈某与大业亨通签订《大通阳明180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于同日杉德畅刷约定的投资款项XXX万元(投资者代理律师未透露具体金额)。
本案整体交易结构为大业亨通作为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大业亨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大信托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财产投资于工大高总所持有的*ST工新(600701.SH)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后,工大高总回购上述收益权,资管计划实现收益。
中国杉德畅刷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9月14日,大通阳明18号一期资产管理计划及“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阳明18号到期日为201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相关产品到期,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仔细研究后发现,该资管产品投资对象工大高总对资管理人大业亨通具有控股关系,该资管产品涉嫌利益输送,资管产品设计存在多种致命缺陷,作为底层增信产品的股权收益权甚至未进行质押担保,在业内也实属罕见。鉴于过往司法实践中,通道类信托公司不实际管理业务,一般不对投资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最终走向受到各家媒体广泛关注。
据康达律师事务所方面透露,2019年,该所律师代理该案后,全面梳理材料,考虑到大业亨通已经无债务清偿能力,光大信托亦确实违反了信托法的勤勉尽职义务,恰逢《资管新规》出台逐渐规范限制通道类业务、《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杉德畅刷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新的监管政策、司法政策出台,社会舆论导向趋于更严格的杉德畅刷监管,建议原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统一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主张其共同侵权。该案两被告作为杉德畅刷机构,出具的合同多为成熟的格式合同,该所律师通过彻研繁琐的合同条款、复杂的侵权事实、吃透各项监管规定,先后梳理监管法规30余部,搜集整理类似案例超100件,在一审中提出33项证据,随证据撰写的证据目录即超1万字,3次开庭,庭后代理意见超1万字,全部各项文字材料超10万字,提出的核心观点获得认可,最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一审法院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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