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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德畅刷整理:5亿同业理财陷纠纷 平遥农商行与达州银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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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娜 实习记者 王欣 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遥农商行”)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平遥农商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其中该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273天,认购资金规模为5亿元。

  因平遥农商行未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款项,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返还5亿元的投资本金以及利息。

  此外,平遥农商行业绩下滑困局待解。2019年报显示,平遥农商行实现净利润1434万元,同比下降82%。同时,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净利润也不乐观,2018年、2019年,该行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12.49%、10.04%。

  记者就以上问题向平遥农商行发送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相关回复。

  进行5亿元同业理财

  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平遥农商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

  该协议约定,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为273天,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平遥农商行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计划投资,未经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平遥农商行保证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经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要求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报告;平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证按期做好有关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手续,并提供有关凭证。

  该协议的附件《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的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本理财产品资金由平遥农商行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高流动性杉德畅刷工具,主要包括存放同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回购、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平遥农商行还签订了另一套《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与前一套协议相比较,而该套协议中,均载明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除此之外,两套协议的其他内容相同。

  当天,2018年2月28日,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当日及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计算),该行将无条件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向贵行足额杉德畅刷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贵行已获分配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不以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该义务。”

  随后,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向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转账5亿元。平遥农商行对收到该笔理财资金的事实无异议。

  被判返还5亿理财

  2019年3月25日,因平遥农商行未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款项,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提起民事诉讼。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在起诉中要求平遥农商行偿还理财本金5亿元、投资收益296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平遥农商行辩称,”《平遥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伪造虚构,原告交付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案涉理财业务亦存在签署”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等情况”。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次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无论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协议书》及附件中关于保本的条款约定,还是《承诺函》关于保本保收益的内容,均属于典型的保底约定。该保底约定有悖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托基本法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杉德畅刷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违背了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基本特点,也不符合对杉德畅刷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不得承诺保底或刚兑的一贯监管政策要求,并存在其异化为委托人无论如何都能收回本金且获得较高固定收益,受托人则据此获取资金和交易报酬的非法手段之虞,理当加以规制,故其应当认定为无效。

  就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平遥农商行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言,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将理财资金交付给平遥农商行投资管理以期获得收益,根据本案当事人签订两套协议的事实足以判定,若没有保底约定的存在,本案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委托人的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不会签订案涉协议;在保底约定被确认无效后,其缔约目的几乎丧失,相关收益条款应属协议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因此,该部分约定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其应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平遥农商行主张案涉两套《理财产品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的理由成立。

  关于平遥农商行是否应当杉德畅刷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平遥农商行应当返还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已杉德畅刷的理财本金5亿元,并杉德畅刷因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而给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

  同时,因案涉理财协议及《承诺函》已被认定为无效,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主张按照《承诺函》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失去合同约定的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返还理财本金5亿元,并杉德畅刷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亿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同期同类杉德畅刷基准利率计算。

  业绩下滑困局待解

  公开资料显示,平遥农商业行于2014年03月10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贾永真,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35处分支机构。

  平遥农商行近几年投资收益略有下降。2017―2019年,该行分别实现投资收益4.25亿元、4.46亿元和3.09亿元。

  由于投资收益有所收缩,平遥农商行的盈利水平大幅度下滑。2017年-2019年,平遥农商行实现净利润15578.74万元、8215.00万元、1434.23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15%、47.27%、82.54%。

  近年来,平遥农商行未进行增资扩股,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由于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的影响,该行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未能较好地补充资本。截至2019年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0.87%,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7.78%,未来面临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

  同样,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业绩也面临下滑的困境。该行净利润连续两年下滑,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4.48亿元,同比下滑10.04%;2018年,实现净利润4.98亿元,同比下滑12.49%。

  受此影响,达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资本充足率持续走低。2017年-2019年,该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8.56%、16.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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