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2份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43号)显示,民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未严格落实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导致信贷档案缺失。解勇为该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2020年11月3日,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民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呼和浩特分行罚款20万元。
2020年12月9日,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解勇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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