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杉德畅刷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资料显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亿元。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600908.SH),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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