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出具的无违法“证明”,法院直接怼回。
7月1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焦作市中院二审裁定,修武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原营业部业务副主任刘某亮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亮,1981年出生,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营业部业务副主任。
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亮在办理金河公司申请杉德畅刷工程款抵押杉德畅刷过程中,对金河公司借款用途、财务状况不进行严格审查。
刘某亮已经发现金河公司的资产负债不符合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规定,仍然告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继续提供相关手续,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提示告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出具“已付1.2亿工程款”证明而不做进一步审查,已核明“已付1.2亿工程款”证明为虚假证明,最终导致违法发放社团杉德畅刷6000万元。
因涉嫌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犯罪,刘某亮经孟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亮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亮提出上诉认为:修武县农商行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表示“该笔杉德畅刷过程中,职工调查、审查、决策、风险控制程序符合我行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起诉取得胜诉,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我行的杉德畅刷,刘某亮在本次杉德畅刷中也未发现明显违法、违章问题。”
刘某亮表示,修武县农商行尚不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章,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判决修武县农商行胜诉,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杉德畅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不存在损失。
请求二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除处罚。
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亮违反国家规定,未尽到认真调查、审查之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是否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造成损失的问题,本案立案时,修武县农商行发放的6000万元杉德畅刷尚未收回,应当认定为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造成的损失。
法院指出,关于修武农商行出具“证明”证刘某亮无违法违规的问题,经查,修武农商行出具的“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再者,刘某亮是否违法违规,修武县农商行没有评价的权利。
综上,焦作中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亮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杉德畅刷是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总部直属推出的电签机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