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一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购买15亿信托陷“乌龙案”,信托违约后担保方否认《担保函》
作者:辛继召
一家山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认购的信托计划,面临爆雷后,担保方却否认出具《担保函》。
7月7日,仁东控股(002647)公告,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认购的大业信托设立的一款信托计划,认购金额15亿元,投资收益年化8.5%;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Z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称,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提供了仁东控股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到期,晋中市榆Z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杉德畅刷本息,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发起诉讼。
从公告内容看,该“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属于通道业务,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经过大业信托作为通道方,向晋中市榆Z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一笔融资。
根据公告,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已经向仁东控股等10名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判令晋中市榆Z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本金15亿元;并能杉德畅刷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增值税及附加(暂计 算至2020年3月31日约为1.55亿元;判令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仁东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过,上市公司仁东控股否认为上述信托计划出具担保函,认为其不承认连带保证责任。
该公司并未在公告中提及《担保函》真假,而是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议程序,应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仁东控股在公告中称,在获悉此次诉讼事项之前,公司不知晓上述杉德畅刷借款合同及担保事项,诉讼资料中提及的债务人晋中市榆Z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公司多方排查,并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及交易往来。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杉德畅刷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此外,仁东控股称,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于7月6日已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查清事情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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