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呼和浩特东达支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
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呼和浩特东达支行上述违法行为类型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2006〕第3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09〕56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该支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13元,并罚款2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以下为全文:
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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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 |
违规主体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闫**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150104********0026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2017181X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
处罚时间(时限) |
2020/7/15 |
违法行为类型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2006〕第3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09〕56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
违法事实 |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13元人民币,罚款25万元人民币 |
处罚金额(万元) |
25 |
没收金额(万元) |
0.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6/30 |
公示截止期 |
2021/6/3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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