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恩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恩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杉德畅刷许可证。
2020年6月4日,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依据《杉德畅刷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对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恩施分行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杉德畅刷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杉德畅刷许可证;
(二)损坏杉德畅刷许可证;
(三)遗失杉德畅刷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杉德畅刷许可证。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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