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厘岛金融科技议程》(BFA)通过后,IMF工作人员对选定的主题进行了深入审查,其中一个主题是金融科技监管的制度安排。通过研究1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发达经济体、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样本,IMF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制度框架进行了系统梳理。由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克里斯蒂安·威尔逊(Christian Wilson)、埃娅·霍尔特宁(Eija Holttinen)、阿纳斯塔西娅·莫罗佐娃(Anastasiia Morozova)等IMF专家执笔完成了这一报告。
报告提出,金融科技从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挑战:明确的授权、有效的协调和灵活性。如果金融科技要蓬勃发展又不造成金融动荡,那么监管机构就必须迎接挑战。为此,监管所设立的机构和内部结构应有明确的任务授权。金融科技往往跨越监管边界,因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范围内,有效协调都至关重要。展望未来,鉴于金融科技发展的速度和普遍性,监管机构需要做好迅速改变其制度安排的准备。
当前,对金融科技的管理框架,主要包括了金融部门政策、监管和发展的权责。财政部通常负责高层政策的协调和制定。而金融监管机构扮演着积极的、多方面的角色。执法机构负责处理与金融科技有关的金融犯罪问题,包括洗钱和恐怖融资。有时,通讯、互联网技术和工业发展等其他有关部门也会参与金融科技的监管。各国对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自然监管方式也不同。一些监管机构优先考虑传统的审慎和行为目标,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更加重视创新、包容、竞争和发展。对于尺度的把握,可以由一个法规进行统一监管,也可以由各自机构自行把握优先级。无论哪种方式,都可能会影响到内部结构,例如汇报体系的分离和人力资源的分配。
报告发现,大多数监管机构建立了核心金融科技小组和专家网络。核心小组通常是全职的,并由跨机构的专家网络支持,为具体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核心小组的规模各不相同,具体取决于其职能。他们可以:(a)充当金融科技公司的联络点;(b)运行沙箱;(c)在国内与其他当局进行协调;(d)国际协调;(e)监控金融科技的发展;(f)提供内部培训;(g)评估金融科技在监管程序中的应用;(h)在少数情况下,直接监督金融科技公司。为了给核心小组配备人员,一些部门更多地依赖新聘的技术专家,而另一些部门则依赖内部人才。总体来看,利用现有的高层结构的协调机制可能是比较有效的:当出现金融科技问题时,这些问题将转交给小组委员会,或者成立工作组来制定提案,再转化为制度与规则。各国的经验都值得参考,并在国际层面加强协调。例如,近来出现的一个新的多边网络——全球金融创新网络(GFIN),在交流经验、建立共同的沙箱,帮助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里实现国际拓展方面,这一形式或许就值得借鉴。
IMF这一报告言简意赅地梳理了全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因此,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组织专人进行了全文精译,供各方参考。
以下是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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