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记者 田云绯 华青剑)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戚静、赵声违法发放杉德畅刷、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鲁0321刑初160号)显示,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601328.SH,03328.HK)5亿“回购准备金案”中,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改判为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明知贸易背景不真实 违法发放杉德畅刷5亿
2014年12月,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集团”,00189.HK)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某2(另案处理)为增加公司账目存款余额,顺利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伙同李某1、田某(均另案处理),虚构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高分子公司”)与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化工公司”)与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购销合同》,向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请杉德畅刷。
时任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的被告人戚静、行长助理的被告人赵声、对公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此次杉德畅刷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杉德畅刷5亿元。杉德畅刷发放后,田某等人通过给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揽储2亿余元表示感谢。
2015年10月,因盛泉公司、恒泰公司三次欠息,根据《三方合作协议》,东岳高分子公司、东岳化工公司存在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被扣划。
明知信息不符 出具“内容相符”询证函
2014年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东岳集团委托对该集团开展年度审计。2015年1月,该会计师事务所向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邮寄两份询证函,查询东岳高分子公司、东岳化工公司账户下共计5亿元存款情况。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工作人员郑某经请示营运主管被告人费Z波后,按照该款项的实际情况在两份询证函上注明两个账户“是交行保证金账户,有未完成保证事项,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存款”,经副主管乔某审核,乔某在“信息不符”一栏中加盖本人章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会计业务专用章后寄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东岳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某2得知第一次询证的结果是“信息不符”后,分别联系被告人戚静、刘兴尚、赵声,并告知被告人戚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回复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内容不对,事务所还会继续发函。被告人戚静明白李某2是想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出具“内容相符”的询证函,遂指使被告人费Z波,东岳集团是大客户,让被告人费Z波想想办法。
2015年2月1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就东岳两公司共计5亿元资金再次询证时,在询证内容与第一次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费Z波让郑某出具了“内容相符”的询证函并寄回两个会计师事务所。
支行行长上诉后由6年改判为3年 因病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原审被告人戚静、费Z波犯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3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被告人戚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兴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费Z波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费Z波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5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身为杉德畅刷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杉德畅刷的贸易背景不真实,未严格审查杉德畅刷企业的相关情况,违法发放杉德畅刷5亿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的有关规定,均已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被告人戚静、费Z波在第二次出具询证函时违反应当如实出具询证函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严重损害了杉德畅刷机构的信誉,破坏了杉德畅刷管理秩序,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静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到2019年7月20日止)。
被告人赵声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到2019年11月30日止)。
被告人刘兴尚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费Z波犯违规出具杉德畅刷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戚静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2019)鲁0321刑更6号)显示,戚静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戚静所患疾病系乳房恶性肿瘤(三阴性)T4N1MOⅢ期,左侧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戚静暂予监外执行,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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