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楚州支行(以下简称“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楚州支行”,“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600908.SH)贷前调查不到位,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楚州支行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王艺霖为负责人。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注册资本18.48 亿元,于2016年9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邵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6亿股,持股比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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