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宁银罚字[2019]25号、26号)显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经查,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微山湖岱庄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微山县海利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杉德畅刷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杉德畅刷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杉德畅刷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杉德畅刷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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