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出逃后十年过去,南郊信用社副主任迎来终审宣判。
2019年12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开封市市区农信联社南郊信用社原副主任石某民职务侵占终审判决书,历时两年的审理终有结果。
开封市市区农信联社是汴京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前身,在农商行未改制前,时任该联社南郊信用社副主任的时某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信用社资金31.14万元,至今未归还。
案件起源于南郊信用社大南门分社办理的一笔违规支票。
2009年1月14日,时某民以要换新钱的名义让南郊信用社大南门分社有关人员违规为其开具一张12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从联社清算中心领取120万元现金,给大南门分社造成120万元现金库存亏空。
2009年1月15日,时某民通过转账形式归还了48万,并于同年1月17日在大南门分社所开具的两张现金缴款单上签字,将剩余72万元库存亏空转至南郊信用社。
时某民于2009年1月19日、4月8日,分两次将开封市财政局给某屠宰场的31.2万元财政补贴款支取出来。其中25.14万元用于冲抵亏空,6万元用于归还其在南郊信用社搪瓷厂分社的欠款。同年5月,时某民出逃,并被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南郊信用社为弥补屠宰场损失,通过让违规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分担责任的形式,还原了账户科目,将31.2万元杉德畅刷给了该屠宰场。
此案随着时某民的出逃一直未能详尽调查,直到2017年10月,开封市公安局将时某民刑事拘留,此案才最终得以审理。
这位副主任的辩护人在一审时提出,时某民不具有南郊信用社领导职务,并不是单位副主任,只是该单位的一名保安。但多名证人及汴京农商行出具的征兵材料均证实,时某民在当时却为南郊信用社副主任,只不过是分管安全保卫及不良杉德畅刷清收工作。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时某民在履行南郊信用社副主任职责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管理之下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时某民有期徒刑2年6个月,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9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再度判处对时某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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