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140号)显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员工为他人过渡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庄河汇通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9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0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15.62%;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19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9.90%;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2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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