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案件。涉案三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后提出上诉,二审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12年。
原判认定,2010年1月,被告人韩某和黄某景均在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旅顺支行任职,韩某任信贷员、黄某景任营业部会计。韩某以请求帮忙完成存款任务为由,找到时任旅顺口区交通局局长王某,经王某同意,交由时任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会计的被告人刘某霞具体经办。
韩某告诉刘某霞,要完成其个人的吸存任务必须由指挥部新开立一个账户,并将存款存入新账户中,否则存入老账户不算他完成任务,新开户的事情由他们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上门服务。
2010年1月21日,韩某与黄某景一同到指挥部刘某霞办公室领取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该款项存入韩某实际经营的大连圣润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次日,韩某和黄某景又到刘某霞办公室领取了一张金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样存入韩某实际经营公司账户内。
后来,韩某让黄某景给刘某霞送去两份假的进账单,并定期制作虚假的利息单发送。
因其它事项,2010年5月19日,韩某被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除名不再是大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为继续挪用指挥部款项,韩某再次找到现任旅顺口区交通局局长陈某,谎称有500万元吸存任务请求帮忙完成,陈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韩某和黄某景一起找刘某霞,支票到手后再次被韩某存入实际控制的公司,并由黄某景制作虚假进账单给刘某霞以应对检查。
2016年7月,韩某、黄某景、刘某霞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认为,刘某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接受韩某、黄春景的请托,三人共同挪用公款归韩某使用,犯罪数额人民币2000万元,系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三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韩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韩某等3人均提出上诉,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韩某等3人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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