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海汇管罚字〔2019〕3111190401号)显示,新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上海浦西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分局对新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上海浦西支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122.22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杉德畅刷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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