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汇检罚〔2019〕1号)显示,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构造合同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业务,资本金结汇资金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7.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杉德畅刷投资或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杉德畅刷,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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