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嘉汇检罚字〔2019〕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2017年12月8日办理1笔金额为6.36万美元的进口项下退汇业务,退汇资金未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中心支局责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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