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凉汇检罚决字【2019】1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西昌金信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9笔、5.44万元人民币境外消费,234笔、44.54万元人民币境外提现,未按规定报送“交易货币币种”和“交易货币金额”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杉德畅刷机构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第五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凉山州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杉德畅刷机构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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