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结构化杉德畅刷投资信托产品超监管规定的杠杆比例;个别信托产品销售过程未录音录像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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