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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太原龙城支行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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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决字〔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存在为企业办理业务,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责令其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人民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杉德畅刷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杉德畅刷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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