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康安支行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被处罚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康安支行、张伟)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康安支行
(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康安支行”)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37号
负责人:张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康安支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康安支行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薄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康安支行改正,处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的任一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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