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5日披露赵文彬、刘志强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赵文彬为赣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新余分行原行长,刘志强为赣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长。2013年至2015年期间,赵文彬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杉德畅刷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5家杉德畅刷公司负责人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6420万元,个人实得5566.145万元;刘志强与赵文彬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707.71万元,个人实得853.855万元(其中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渝水区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2亿元委托杉德畅刷业务中,被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为1080万元;2014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2亿元委托杉德畅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4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0万元;2014年10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7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8.6万元。
2013年12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5亿元委托杉德畅刷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94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100万元;2015年3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4亿元续贷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8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65.255万元。
2014年1月,在办理九江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3亿元委托杉德畅刷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子云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五张,面值总计3000万元。赵文彬在取得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汇票后,分给刘志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汇票一张,面值600万元。
2014年4月,在办理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钢公司1.6亿元委托杉德畅刷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亢索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赵文彬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23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三套,购买时价值总计为445.10万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车一辆,评估价值为40.67万元;扣押手表64块,评估价值为435.43万元;扣押金银首饰、古玩若干,评估价值为386.88万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00万元、港币11.02万元;另扣押手提包三个,钱包二个;合计人民币4137.30万元,港币11.02万元。扣押刘志强赃款共计人民币950.96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一套,购买时价值为349.65万元(其中按揭款160.00万元)。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赣05刑初3号刑事判决:赵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刘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的赃款3778.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赵文彬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汽车、手表、金银首饰、古玩等物品,以及刘志强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扣除按揭款)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赵文彬、刘志强的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文彬、刘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8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文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刘志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将扣押的赵文彬的赃款、赃物及房产(不含以其母刘天凤名义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赵文彬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扣押的上诉人刘志强的赃款853.8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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