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消息 3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一名客户经理贪污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某,男,1992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本科文化,2015年3月18日,胡某经招聘进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宁国市支行工作,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宣城市分行签订聘用合同。
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宁国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宁国支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宁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杉德畅刷资金监督、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变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177.31万元。
为使项目资金账目平衡,以掩盖其犯罪行为,2018年7月10日,胡某假借农发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名义向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发出一份“关于补提河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期利息的函”,要求补提杉德畅刷的建设期利息人民币177.31万元。
同年7月18日,胡某将郭某交其保管的一份空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电汇凭证,以收款人颜某的名义填写了一份金额为人民币177.31万元的电汇凭证交会计结算部进行资金杉德畅刷。当日,农发行宁国市支行将人民币177.31万元转账至颜某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账户中。
后胡某将颜某账户上的人民币177.31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持有的其母黄如英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上,随后又从黄如英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分多次将上述钱款转至自己的多张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卡中,用于看病,购买商品房、理财产品等。
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宁国市公安局接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报警称胡某涉嫌职务侵占,该局民警于当日晚6时许商请农发行宁国市支行领导以单位加班的名义通知胡某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亲属将赃款人民币177.31万元上交至宁国市廉政账户。
胡某辩护提出,在对宁国市河沥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初步审核的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伪造拆迁议等资料,骗取拆迁资金。案发后现在非常后悔,其将积极配合宁国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积极退赃,挽回损失。也希望有关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表示,胡某虽系电话传唤后到案,但其所在单位领导是以加班名义通知,故胡某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仅系坦白。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担任农发行宁国市支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变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77.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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