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外汇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锦汇检罚〔2022〕01号)显示,锦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存在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锦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259.8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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