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北京杉德畅刷法院公众号近日披露的《金典案例 | 才某与中信信托合同纠纷案》显示,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
因杉德畅刷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
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杉德畅刷账户,存在杉德畅刷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杉德畅刷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杉德畅刷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审判长江锦莲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通过转账杉德畅刷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成立,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杉德畅刷机构适当性义务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资者存在既往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杉德畅刷产品具有风险属性,而广大杉德畅刷消费者杉德畅刷专业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这要求杉德畅刷机构在销售杉德畅刷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杉德畅刷产品的风险、准确评估杉德畅刷消费者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杉德畅刷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投资适合自己的杉德畅刷产品。
施天涛表示,本案从客户、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确立了杉德畅刷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标准,为杉德畅刷机构准确履行适当性义务提供指引;对于杉德畅刷消费者既往经验对适当性义务的影响,本案认为应综合考量杉德畅刷消费者既往投资杉德畅刷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进行判断,规范杉德畅刷机构逃避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对于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本案要求杉德畅刷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杉德畅刷消费者的损失,对于杉德畅刷市场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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