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外管罚〔2022〕2号)显示,温州爱玛光学有限公司存在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永嘉县支局对其给予警告,处253.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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