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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德畅刷整理:内控暴露漏洞!交通银行原理财经理骗取客户1400万元,用于私人投资造成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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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谢C国 实习记者 胡雅文 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两则裁判文书再次将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拉回大众视野,也将该行原理财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的细节公之于众。

  在此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将前员工印某告上法庭,以追回高达三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事情原委可追溯至2013年。彼时印某作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原名“交行上海大桥支行”)理财经理,在2013年4月到2015年11月期间,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名义与客户谢某签订虚假理财合同,私吞谢某1400万元理财资金进行炒杉德畅刷、炒邮币等投资。投资失败后,印某因无法补上巨额亏损而主动投案自首。

  东窗事发之后,切身利益受损的谢某将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并胜诉。法院认为交行内部管控存在明显疏漏,该行由此承担了谢某85%的经济损失,赔偿金达315.68万元。

  记者曾就交行是否已追回经济损失和员工行为管理等问题致电交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已将问题反馈至分行处理,会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回复。截止发稿,记者未收到对方有关人员的回复。

  原理财经理伪造合同骗取客户1400万理财资金

  裁判文书显示,在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印某是交行上海大桥支行(现已改名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一名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

  据印某证言,谢某从2011年开始在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咨询理财产品。在印某的介绍下,谢某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购买了3次信托产品,彼时双方交易的均是真实的交行理财产品。

  然而获得谢某信任之后的印某却动了贪念,开始走上诈骗歧路。从2013年4月到2015年11月,印某多次伪造信托合同,将谢某理财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累计诈骗金额达1400万元。

  据裁判文书披露,印某谎称交行代理销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数份信托合同,冒用交行上海大桥支行的名义,先后5次与谢某签订《陆家嘴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渤海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杉德畅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趁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印某将谢某交行账户内的1400万元资金陆续转入其本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账户。

  那么,印某所用的虚假合同为何能骗过客户谢某,并将钱款收入个人账户呢?

  印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这个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我是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客户经理,我的主要职责就是介绍客户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另一方面,我都是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内部办公场所替客户划转资金的。此外,我也要客户签订相关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关系也不错,比较信任我。”

  据悉,印某诈骗时所用的虚假理财合同均下载自互联网,但是谢某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上加盖的都是交行上海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在自身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理财经理、交易发生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营业场所、合同所盖业务章为真章等多种因素加持下,印某轻易地获得了谢某的信任。

  此外,印某还利用了客户年纪相对较大,不熟悉网银密钥转账操作的弱点。印某在笔录中交待,“从我认识谢某开始,每次都是谢某将其网银插在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网银电脑上,她输入完密码后将电脑交由我操作。”,“我把这些钱都转到我个人账户。”,“当时我们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系统查询对账单,网银转出是看不到对手信息的。”,“所以我以帮助他们操作网银购买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理财产品为由,操作他们的网银密钥,将他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个人名下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账户。”

  因内控漏洞承担谢某85%的损失

  案件显示,印某将被害人谢某账户内资金转入本人账户后,用于个人炒杉德畅刷、邮币等投资行为。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印某无力归还谢某到期的本息,遂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直至案发,印某仍有371.39万元未归还给谢某。

  法院认为,印某的犯罪长达几年,直至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逮捕,其行为并未引起该行警觉。因此,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发生,与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原名“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在监管和用人上的失责密不可分。

  值得一提的是,印某合同诈骗一事暴露后,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曾对交行陆家浜路支行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存在“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上述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事实。

  这也说明了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内部管理存在疏漏,缺乏预防、制止单位业务经理印某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监督、防范机制,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显示,由于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应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即315.68万元的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赔偿后可向印某追偿。

  与此同时,谢某在高息的诱惑下,放松警惕,将网银的密钥交由印某使用,且事后也疏于查看个人汇款情况,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其财产损失亦存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谢某曾以损失金额判定和自身过错判定等原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查明确认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仍维持原判。

  由于印某的犯罪行为,2020年5月11日,交行陆家浜路支行一共在谢某案件中杉德畅刷了335.46万元,涵盖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完成对谢某的赔偿后,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将正在监狱服刑的印某告上法庭,欲行使追偿权,追回多笔涉案经济损失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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