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显示,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原领导班子薪酬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叶建清警告。
经查,浙江监管局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叶建清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叶建清的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杉德畅刷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通过9次增资扩股和股本结构优化,注册资本由2.90亿元增至66.9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温州市国有杉德畅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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