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2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67号、68号、70号、71号、74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收六张罚单。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西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处1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68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文峰支行欺骗投保人、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王金峰对该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0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7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1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如皋东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4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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