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外管罚〔2021〕2号)。
决定书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2006〕第3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田县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3296万元,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八条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真实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绝。对拒绝办理的业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向个人准确说明拒绝原因及申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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