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显示,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南关岭支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的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个人杉德畅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南关岭支行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个人杉德畅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杉德畅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杉德畅刷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杉德畅刷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杉德畅刷权限审批杉德畅刷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杉德畅刷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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