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晋汇检决字〔2021〕02号)显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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