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藏汇检罚〔2021〕1号)显示,西藏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责令西藏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责令西藏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杉德畅刷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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