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汇检罚字[2021]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包头分行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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