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危害大。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参与网络赌博案件,经铜仁中院二审,该案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挪用1200余万用于网络赌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1994年出生,原系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职工。
法院认定: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用其工号在文家店支行GRBC系统上,采用空存实转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59.35万元。2020年6月,王某又套取单位资金共计1223.84万元,将挪用的资金转入网络赌博平台“玩**娱乐”用于网络赌博。
期间,王某套取的资金远超过其还款能力,并销毁、隐匿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凭证。
2020年6月25日晚,王某将挪用单位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一事告知父母及家人。次日,王某父亲告知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该行行长张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3时许,王某在贵阳家中被抓获。
案发后,王某家人向思南农商行退还部分资金,共计挽回经济损失58.0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犯罪所得1165.7万元退还思南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该案构成职务侵占,且王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抗诉。
“大义灭亲”是否能认定自首
那么,王某父亲将犯罪行为告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是否可间接认定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铜仁市中级人民二审指出,王某虽然知道他人已报警,但其与单位领导通话时并未告知其藏身的具体位置,王某系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抓获,其不是主动投案,另王某被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故不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部分事实定性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铜仁市中级人民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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