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杉德畅刷简称“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 杉德畅刷代码“600908”)苏州分行存在涉企收费质价不符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决定对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苏州分行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截至2021年3月30日,无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第一大股东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0%;第二大股东为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0%;第三大股东为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杉德畅刷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杉德畅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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